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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集体商标申请的可选方式

作者:河北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2 08:37:54

什么是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仅由图形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所能取材的范围很广泛,既可以是拟物化的具体事物,也可以是扁平化的图标、符号。图形商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生动形象、便于识别与记忆(科学研究表明:人记忆图像能力明显高于记忆文字)。

不仅如此,好的图形商标甚至还能传递企业文化,赢得客户认可。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就是不便于称呼和描述。什么是文字商标?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由汉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文字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与图形商标相比,文字商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便于称呼和描述。由于文字信息的传递明显易于图片信息,所以文字商标的传播成本也更低,甚至某些好的文字商标已经转变为我们的日常词汇了。

当然,文字商标也有缺点,就是不便于识别与记忆。例如,很多人都喝过可口可乐,但可口可乐的文字商标CocaCola却很少有人能准确拼写出来,特别是完全不懂英文的人,就更难识别与记忆该文字商标了。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优缺点总结一般而言,图形商标有如下优点:直观、形象、富有感染力,有助于公司实施差异化的品牌战略;不受语言、地域等限制,更利于公众识别与记忆。

图形商标也存在以下缺点:与文字商标相比不利于称呼与传播;一般而言,文字商标有如下优点:文字商标同时具有形、音、意,分别用于感目、感耳、感心,能直观的传达信息,便于称呼;文字商标也存在以下缺点: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如外国文字的商标就更难被当地人记忆和认知,这也是国际品牌一般都会再针对东道国重新注册当地文字商标的原因;某些只可意会难以言明的意义,通过图形更容易传达,而文字商标在这类表达上有所欠缺。

建议: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的选择应当取决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般而言,大众消费品更应该采用较为活泼的表现形式,图形商标或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就是不错的选择,而小众消费品则需要根据目标客户的品味与喜好作出选择。例如,专业服务行业应更倾向于文字商标以突显严谨与稳重;就设计趋势而言,文字商标越来越受到青睐,因为不便于称呼和传播,单纯的图形商标则少之又少。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同时申请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专利年费是在授权后收取的,之后每年缴纳相应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如果还没收到授权通知书,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专利申请被授权专利权之后,每年都要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而缴纳年费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因为,

第一、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自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专利每年缴纳年费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一项专利,如果在专利权人手中闲置,自己不加以应用是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并且由于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别人也不可以加以利用,这就会造成社会的财富极大浪费。

第三、可以节约专利权人的成本。如果随着科技的发展,该项专利技术已经不再具有先进性,失去了市场价值;或者,专利权人支付年费大于持有专利所带来的收益,那么就可以不再继续缴纳年费了。

为了保持专利权的有效,必须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对于专利比较多的企业或个人,专利缴费的期限监控非常重要,如果企业没有精力,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缴,以免因为过期而丧失专利权。另外,专利权人还需要根据市场和专利的价值,适时地对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缴纳年费。

注册商标时要规避的雷区,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自己注册申请的商标出现驳回、撤销等一系列不好的情况,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么注册商标时要规避的雷区有哪些?

1、先使用后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石家庄商标注册应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很多公司企业缺乏商标意识,总是在推出产品有一段时间后,才想到要去注册商标保护产品权益,但那时该商标早已经被抢注了,若要继续去使用该商标,只能花大价钱从抢注人那里购买该商标的专用权,或直接放弃该商标,重新开始。

2、随意转让很多公司企业推行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等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都是需要许可对方使用商标,但是这种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风险,若是许可失败会双双受损。根据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若商标注册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是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的实施范围。

3、随意改变注册内容因为随意更改注册内容不是一件对公司企业自身有利的事,这些行为容易使自己商标的保护力度退化或丧失,不利于品牌的塑造,甚至可能引起侵权等不良后果。

4、商标由法人代表注册公司企业若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注册商标的法人代表突然要求公司企业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或者法人代表从公司企业中退出单干,禁止公司企业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了,对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股东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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